【导语】:为更好地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畅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渠道,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做了相应的调整,详见正文。
灵活就业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时,不再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直接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不受“4050”年龄限制,具体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2号)规定执行。
其中,非河南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河南省参保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按有关规定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_履职依据_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e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