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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乡劳动仲裁办理(条件+材料+地址+流程)
2024-02-27 10:54【我要纠错】

【导语】:新乡劳动仲裁办理指南来啦!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地址、办理流程等信息详见正文。

  一、新乡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

  1.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中路社保综合大楼二楼西侧

  联系电话:3057381

  2.红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渠东一路10号院

  联系电话:3053711

  3.牧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路牧野区政府3号楼3楼

  联系电话:3069081

  4.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新乡市人民路479号区人民政府院内西四楼403室

  联系电话:2826327

  5.凤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市场东街老卫生院西院

  联系电话:3808011

  6.辉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辉县市协和大道劳动司法大厦二楼215室

  联系电话:6233694

  7. 卫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卫辉市友谊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市基层就业和服务中心208室

  联系电话:4473059

  8.新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新乡县商务中心5号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410室

  联系电话:5618507

  9.原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原阳县安泰街与民主路交叉口县人社局5楼501室

  联系电话:7226236

  10.延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延津县平安大道西段人社局三楼仲裁股

  联系电话:7876728

  11.封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创业大厦人社局405室

  联系电话:7063166

  12.获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获嘉县同盟大道中段县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四楼

  联系电话:4562873

  13.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长垣市南蒲行政新区5号楼

  联系电话:8123855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

  (一)新乡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市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中央(省)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驻新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4.军队驻新旅级及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5.本市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国外定居权的大陆籍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6.市内各区: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专业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3000万元(美元500万)(含本数)以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7.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专业分局)登记注册但无注册资金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8.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各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区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2.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军队驻区团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4.本辖区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专业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3000万元(美元500万)以下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各县(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卫滨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经开区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由红旗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平原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原阳县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一)立案条件:

   1.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申请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诉资料是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为加快办理立案手续,请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①申请书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返还原件) 

  ③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④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申请人提交⑤项证明材料时,应尽量提供,若一份都不能提供,则立案室无法受理,提交同时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⑥申请人是工伤的,应提供由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表和相关医疗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表或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

  ⑦《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⑧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③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1类第⑤项要求相同);

  ⑤《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

  供;

  ⑥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3.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仲裁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同时注意不要遗漏。

  ③事实和理由:

  具体内容主要有:

  A.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C.争议的产生及发展过程;

  D.对方(即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依据等。所依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实事求是,有理有据。

  4.签名或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仲裁申请书均由个人亲笔签名并加按手印;为单位的,单位加盖公章。

  (三)其他注意事项

  1.身份证件

  当事人不仅要提供本人的身份情况,还须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情况,以证明所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被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的,提供企业登记信息表。

  2.送达地址确认函

  申请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供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准确的仲

  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函。

  3.委托手续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一至二人代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本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推荐函;委托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以上授权为个人的,由个人亲笔签名并加按手印;为单位的,单位加盖公章。

  4.证据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证据材料2份。若争议涉及多位当事人主体的,则须按当事人主体人数提供仲裁申请书份数。

  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申请人举证要注意:

  1.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

  2.说明证据的来源;

  3.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4.提交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当事人的仲裁风险意识,促使当事人正当、合法、规范地行使权利,避免当事人因权利行使不当而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不符合条件

  申请人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须明确、具体。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将予以驳回。

  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审理。

  (二)被申请人信息错误

  被申请人的信息务必准确无误,如被申请人名称错误(包括多一个字、少一个字、写错一个字等),将可能导致驳回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的地址等联系方式不正确,将可能无法有效送达被申请人,从而导致案件难以正常进行。

  (三)仲裁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和相互之间不矛盾,对未提出的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将不会审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地提出自己的请求。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有经济标的的,必须载明具体金额;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应当逐一列明。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补正;拒绝补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适当,不可随意扩大请求范围。对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请求事项,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予以驳回。

  (四)逾期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 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申请请求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

  超过举证期限或者答辩期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五)超过仲裁时效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申请人未能证明仲裁请求尚在法律保护期间的,其仲裁申请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六)不在管辖范围

  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属于本委管辖范围,否则将不予受理,或者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或者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七)授权不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等事项的,应在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委托事项的,或者仅注明“全权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就上述特别委托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九)虚假陈述和作伪证

  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实事求是,不得做虚假陈述。证人应当对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不但证明不了自己的主张,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或者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仲裁委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一)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的原始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二)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和询问。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三)不按规定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未在仲裁委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十四)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按自动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将缺席审理并裁决。

  (十五)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致使文书无法送达,造成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将影响法律文书的生效。

  (十六)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逾期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上述期限的,可能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

  (十七)不服仲裁裁决逾期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超过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劳动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超过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用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有证据证明有法定违法情形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超过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用人单位对在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指南原文:20220411113258821.doc (liv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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