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在户籍地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可申请新乡低保。
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通知如下:
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40元,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220元,A+类、A1类、A类、B类、C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不低于440元、300元、240元、220元、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72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原则上分别按照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5元)标准执行。
点击查看:新乡城乡低保办理程序